法定监护人顺序是怎样的,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3-04 15:21:17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义务:

(一)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二)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三)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一、小升初招生政策

一般来说各地招生政策都会有所差异,因此应具体结合当地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慈溪小升初招生方法如下:1.入学政策年龄。小学新生入学政策年龄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教办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2.慈溪市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向户籍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6月30日)。(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以房产证为依据认定)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而无相应房产的;同一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属地教办审核同意后执行。对上述第(2)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对上述第(3)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虽有房产而无对应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视作学区生。若完成上述3类情况招生后,尚有较多空余学额,对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的,可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超出学额部分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施教区学校安排入学。3.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办报名,由当地教办统一安排入学:(1)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2)港、澳、台籍来慈工作人员的随带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在慈溪的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3)在慈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人士子女、来(回)慈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专业人员居住证持有者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慈溪常住户籍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5)虽有慈溪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学校就读的;(6)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因特殊原因,子女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要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学校就读的;(7)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67号)精神执行;(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以新制定的流动人口子女招生政策为准。(9)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的。4.不符合以上2、3条各款条件,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指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指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各镇(街道)政府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的入学,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或帮助他们联系到省、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当地教办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注册入学,或在当地教办安排的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6.支持学校特色发展。上林初中教育集团和锦纶初中可继续分别招录计算机程序设计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招生人数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予以控制。学校必须严格设置条件,制定招录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二、关于监护人的相关内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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