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11月10日零时起,每吨提高48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吨
非配送制,元/吨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
8000
7917
8300
6.24
93号汽油
8498
8410
8798
6.66
97号汽油
8996
8903
9296
7.09
98号汽油
7.64
0号柴油
7330
7254
7630
6.60
-10号柴油
7788
7707
8088
7.00
-20号柴油
8169
8085
8469
7.33
-35号柴油
8475
8387
8775
7.60
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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