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员工签的是代理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职业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职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一般是按营销成果或者按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由保险代理合同确定。
一、保险业务员代签字后果
保险代理人代为签收的后果比较严重。因保险代理人签字导致理赔失败的,后果由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独立的法律主体,给付和退保手续由投保人签署,理赔和领取保险金手续由被保险人签署。投保人身故,由受益人签字,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二、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三、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
2、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
3、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
4、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
5、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6、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7、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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