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今年4月,通州区一居民区发生一起命案。一个保姆在房子里杀了一个老人,然后自杀了。近日,房主将遇害老人的儿子李某起诉至法院。房主说房子是租给李的。李说他和父亲住在一起,但实际上他父亲和保姆住在一起。由于这起命案,房子成了“凶宅”,市场价格严重贬值。业主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折旧50万元。分析:如果承租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房屋成为“恶性房屋”,业主有权向承租人索赔。如果承租人没有主观过错,他对房屋的折旧几乎没有责任。
[案例二]
2014年,张女士为儿子购买了位于邵耀菊的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后来,张女士得知房子着火了,房子里死了一个人。张女士随后起诉原房主,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分析:法院一审认为,房屋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影响了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原房主出售房屋时,有信息披露义务,但不披露房屋内的非正常死亡,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3]
2015年5月,田某将通州区太湖镇某社区的一套房租给张某。此后,张某的父亲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2015年9月,张某的父亲从屋檐下摔下身亡。随后,田先生将租客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田先生想,他租了房子后,把房子借给了精神不正常的父亲居住。后来,他的父亲从窗台上跳下来自杀了,这使得这所房子成了“恶毒的房子”。张先生应对房屋的折旧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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