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的投诉等
(二)本案当事人的来信来访
(三)司法机关审查案件发现的错误。为保证办案质量,司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或互查,或按照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汇总检查或复核。通过日常工作检查和对部分案件的综合审查或者复核,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四)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纠正错误案件的建议。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人民群众愿意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在检查、调查研究过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期间,因应确实错误的决定而提出的动议或反映的冤假错案材料,反映了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当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的议案、问题或者情况,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物质来源,及时审查并向监督机关报告是否提交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对机关交办的案件,还应当报告处理结果。(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生效判决的意见。党政信访部门根据国情、政策方针的变化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对某类案件的审查文件,当然应当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物质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意见书移交的材料,也是再审材料的重要来源。一些省级机关制定了《律师履职条例》,规定律师机构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经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同意,可以请求复核,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复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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