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电机厂职工,2003年3月3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同年12月5日在生产中因冲床离合器失灵,冲锤自动落下,将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四指冲断,住院治疗20天,住院治疗费共计11,500元。出院后该厂不予报销医疗费和有关费用,理由是李某受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
问:电机厂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电机厂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规定,李某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因工负伤后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仍属企业的职工。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其他福利和保险待遇;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对于留用察看处分期间表现不好的职工,企业可按规定的有关程序处理,但在未作处理之前,以表现不好为由,不予报销治疗工伤医疗费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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