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3项待遇。其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全国统一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21年的标准为87668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未缴纳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工亡待遇的申请
(一)一般情况
1.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工亡待遇是工伤保险中的概念,因此近亲属主张工亡待遇前,需要先向当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获得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伤的,会向近亲属及用人单位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3.领取工亡待遇
工亡职工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社局申领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工伤保险不可以补缴,只有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因此,这里说的“有缴纳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工亡事故前,已经缴纳了社保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
1.行政诉讼
(1)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近亲属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2)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的,用人单位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2.劳动纠纷
工亡职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被认定构成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此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其他
(1)非因工死亡待遇
人社局未认定工伤,死亡职工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近亲属可以申请“非因工死亡待遇”。
(2)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社局未认定工伤,死亡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有证据证明所在单位存在过错的,近亲属可以起诉所在单位,案由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如,“劳务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提供劳务受害者受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
二、工亡待遇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主张以下3种待遇,相关计算方法及要求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目前各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不统一,故各地的“丧葬费补助金”也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是市级统筹,有些地方是省级统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情况1:有供养亲属的=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情况2:无供养亲属的=0
情况3: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
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发放,并不确定
(1)工亡职工存在“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的,才发放该抚恤金;
(2)工亡职工不存在“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的,不发放该抚恤金。
2.发放标准
(1)配偶每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发放上限
有多名供养亲属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2021年的标准=43834元×20倍=876680元)
注:
1.数据出处
国家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1年的发布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相关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计算示例
(1)2021年标准
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因此,2021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834*20=876680元
(2)2020年标准
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因此,2020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2359*20=847180元
3.关于“上一年度”的理解
目前各地对于“上一年度”,存在差异
(1)第一种理解,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这种理解对近亲属比较有利,因为数据都是逐年递增的,时间越往后,显然越有利——尤其是起诉后,一审辩论终结前,国家突然颁布了新的标准的情形。
这种理解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文号: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第二种理解:为“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相关数据的上年度”
这种理解对近亲属相对不利,但却相对合理:
首先,在职工有缴纳社保时,工亡待遇是社保局发放,近亲属不需起诉到法院,也不存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情形。
其次,在职工未缴纳社保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有些用人单位愿意支付,双方不需打官司,同样不存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情形。
或者说,工亡待遇的发放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保局发放,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承担,有可能涉及诉讼。
如果“上一年度”按“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相关数据的上年度”理解,工亡待遇标准是稳定的,不会因为进入诉讼程序而有所增加,此时更利于双方协商解决,化解双方矛盾——否则,如果允许该标准推迟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则在用人单位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的情况下,近亲属为了获得更高赔偿,有可能仍然执意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
目前广东地区采取的是第二种理解,即“上一年度”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已公布相关数据的上年度”,法律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2条。
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号:粤高法〔2017〕147号
12.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年度如何认定
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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