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平将货款55000元返还给原告丰城托华水泥有限公司。被告李平原系丰城托华水泥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2006年9月始,原告丰城托华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萌建筑公司陆续发生水泥买卖业务,被告李平以原告业务经理名义与江西省金萌建筑公司签订水泥合同,双方约定了水泥价款及货量等。
2007年1月,被告李平以原告业务经理身份从江西省金萌建筑公司领取了水泥货款55000元后,辞职在家,至今未将55000元货款交给原告丰城托华水泥有限公司。原告经多次索讨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利用原告的业务经理身份,从江西省金萌建筑公司领取55000元货款后,不及时上交给原告,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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