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退休后的经济补偿从何而来?
时间:2023-07-22 01:30:18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军转退休干部根据其退役后不同的择业方向,其退休补助也归属不同的单位管理。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并退休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负责,转到企业的由企业进行统筹,进行自主择业的由社保部门进行负责,这也是充分尊重军转干部的意愿并考虑到其利益而规定的。

合肥市2021年军转安置政策

(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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