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并没有对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的规定,按照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即男年满60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岁、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5岁。对于曾经本判处刑罚的服过刑的军队转业干部,更没有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判刑前的工龄已经不可以计算,仅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和服刑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分配到国家机关的军转干部
分配到国家机关
1997年分配到本省国家机关工作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确定:
1.级别工资根据本人1997年转业时军队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以及未计算为工龄或军龄的大专以上学习时间),按照省人事厅苏人薪[1997]9号文的规定确定。
2.职务工资按照本人1997年转业时军队原职务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同期工资水平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3.基础工资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10元。
4.工龄工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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