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却以事实上没有伤残为由状告他,请求法院判决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昨日,市高院披露了这起案件——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有伤残鉴定结论为证据,职工获赔3万余元。
起因:职工受伤
现年43岁的张建全,家住长寿区云集镇,2005年3月中旬来到主城区,在重庆欣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下称欣材公司)。
同年9月8日,张建全在上班时不慎摔倒,左脚受伤。事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的受伤性质属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张建全的左脚伤残等级为九级。张建全向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涉及到伤残补助赔偿等,需要根据张建全的平均月工资数据,而单位又缺席,于是,仲裁委依据张建全提供的工资进行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欣材公司支付张建全工伤赔偿金4万余元。
单位:不服仲裁
去年10月19日,欣材公司不服仲裁,向江北区法院起诉。
他们称,张建全是受了伤,但不构成伤残。由于自己没有诉讼经验,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没有来得及申请重新鉴定。另外,张建全的伤只有在医疗终结后,才能依法进行伤残鉴定,否则鉴定结论有失客观,也不公正。而张建全的伤现在没有全部治好,因此不应该鉴定伤残。他们称。
在申请重新鉴定之际,欣材公司以张建全事实上未伤残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单位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欣材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该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张建全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法院认定张建全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一共是9个半月。同时,按照规定,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8个月的本人月薪。
对于欣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问题,法院认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现在时间未到,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建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重新鉴定的情形。
法院判决,解除欣材公司与张建全的劳动关系,欣材公司支付张建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
未给职工办保险成劳动争议焦点
工作,对于每个人来说都相当重要,而在工作中与单位发生摩擦和纠纷的人也不在少数。市高院民一庭法官傅永雄和邬砚称,凡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工资给付、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以及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从数据统计来看,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大,除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之外,没买保险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无论签了还是没签合同,办理保险,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这是国家强制规定参与办理的保险。
傅永雄说,对企业来说,没给职工办理保险,职工出了事,责任推不掉不说,如果处理不好,还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后果。
但是,两位法官说,目前,不少企业没有给职工办理保险,职工也不愿冒丢工作的风险去和老板争取,而劳动部门的监管力度无法惠及所有劳动者,在这样的局面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或政府可以考虑统一收缴费用,为劳动者统一办理保险,问题可能会有所解决。
法官提醒
注意两个时效期避免维权成空白
两位法官说,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很广,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注意一个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此程序是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而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如果因工受伤,先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过期无效,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
不服仲裁,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对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