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该如何核定
时间:2023-06-09 19:55:30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描述】

某高校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叫号)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5月,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下达了催缴通知书。该高校劳资负责人张某发现通知书中核定的缴费基数高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0%,这样单位的缴费基数就高了很多,张某对此不服,提出申辩。劳动保障部门并没有采纳张某的申辩意见而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对此,该高校向所在地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申请,请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核定其缴费基数。最后法院判决,并没有支持该高校的诉讼请求,那么,劳动保障部门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

【案例评析】

(1)本案例涉及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问题。从表面上看,缴费基数越高单位的缴费数额越多,好像不合算;不如把多余的钱直接发到职工的口袋里。实际上,工资总额既是缴费基数,也是个人账户的配置基数。降低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固然减少了,职工个人账户却也随着减少。万一以后收入减少患病时的负担就重了。实际上,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应以职工上年度实际应发工资为准。该高校的实际应发工资比较高,当然缴费基数就比较高。为了避免单位与单位之间缴费水平差距太大,各地方又为其规定了一定的上下限。一般以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为参数,上限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当职工工资总额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时按300%核定,低于60%时按60%核定。当职工工资总额在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时,按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核定。高校的缴费基数之所以高出该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00%,是因为其年平均工资总额较高,但又在规定限额的60%至300%之间,所以按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在这里涉及地方规章问题,我们举例说明。例如湖南省就有相关规定,《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第二部分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也就是说,劳动保障部门对该高校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没有错,符合地方规章。该高校应该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上述案例的阐述读者可以明白,对缴费基数如何核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是哪个机关或个人随意决定的。同时,劳动者也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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