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一个极为普遍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便是所谓的"一房二卖"。针对此,作为受害方的购房者享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约的权力,并有权收回其之前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应算利息。在此基础上,购房者还有权主张其应付最高限额为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若商品房交易合同签订后,卖方擅自将交易标的物转售给他人,以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完全无法达到;那么对于未能如愿获得房产的买方而言,他们同样具有权利要求对方解除该份合同,退回首付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同时寻求适当的赔偿损失,并有权主张由卖方承担可能的最大最高限额为已交付购房款双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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