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规范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07-14 19:03:34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标准

评定标准:

1、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赔偿标准:

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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