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抚补助标准
1.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护理费发放标准: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5.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所需材料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所需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3.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4.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和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6张。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所需材料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3.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及其复印件和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3张。
三、调整评定残疾等级所需材料
1.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书。
2.本人提供原始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3.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大一寸免冠彩照3张。
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流程
1.向市民政局优抚科提交上述材料
2.市民政局优抚科受理、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完备的,进行核实。
3.审核通过,报省民政厅审批。
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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