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方法如下:
1、在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绑架完成,就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既遂行为的判断应以是否实际取得财产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标准。
2、然而,更多的支持标准是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了人质,并将其置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行为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则不实际控制人质,不构成既遂。
如何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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