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1、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2、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注意:绑架罪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以前都可以成立。
当绑架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实施过程存在重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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