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伤残鉴定有哪些必要步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考核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10日。超过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工作。检查、鉴定、评价结果确认后,出具书面结论,由检查、鉴定、评价人员签字,组织盖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查鉴定结论抄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查、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查、鉴定、评估,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将予以备案。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指定或者委托。
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的申请仅限一次。复检、鉴定、评议的期限与复检、鉴定、评议的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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