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岳小工诉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起诉称:2008年6月6日,原告在苏宁电器朝阳路店购买了三台TCL47K73液晶电视,销售员介绍,该产品于节日期间享受抢购价,每台6999元,并承诺该产品是三星原装的所谓半像素液晶屏,是全新未开封的正品机器并配备DVI接口及能够支持1366×768的点对点显示,此外还能够支持画中画功能。原告于2008年6月6日付款,2008年6月14日提了两台电视,一台直接通过快递发货到外地,一台在自己家用。两台电视相继出现质量问题,一台开机后即黑屏,无画面显示,一台与店面展示和承诺的规格不符。原告所购的另一台液晶电视因明显脏旧原告拒绝提货。
此后,双方反复协商,被告仅同意更换一台,而原告发往外地的那台不给调换,未提货的那台可以换提一台指标不如原47k73的新型号,在原告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拒绝提货的那台机器返还了TCL公司,至今没有按照订单提货。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三台电视并非全新正品产品,而是将明知品质参差不齐的返修机或样机等残留尾货电视,伪装成新机销售。销售人员未将真实情况告诉原告,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告的上述做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退货,并以销售金额为限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将于年2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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