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缔结之前购买的股票在结婚后因市场行情变动或者其他任何非人力所能操控的因素导致股票价值上涨,那么此时的增幅部分即属于“天然孳息”,应依法判断为原持有者的私人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不论男女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都有权保留这部分权益。
然而,倘若这些股票价值的上涨反而是因为结了婚以后夫妻两人共同进行积极地市场经营与投资从而带来的收获,那么这个增益部分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之时,双方有权利就这部分增值权益进行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共识,可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请求进行公平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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