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分配的土地能否进行交易?
时间:2023-08-14 10:01:35 2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政府安置地属于划拨性质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政府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

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安置房买卖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一)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二)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三)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实际上,肯定是可以购买的。

但是前提是拥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才能进行购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在集体的土地的基础之上建造的,那么要想上市交易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才可以。

而且不同的地方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的期限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就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然后进行上市交易。

具体的情况要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安排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房屋取得的安置房出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共同财产要平等进行分割。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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