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移送起诉时限一般来说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若是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延期吗
证据不足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者决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刑事犯罪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所谓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一)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三、不确定嫌疑人的案件怎么处理
不确定嫌疑人的案件处理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进行侦查羁押期限,但是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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