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所承担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和分析。
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况,那么相关的债务便应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
其一,应由夫妇两者共同签署授权证明或在合同签订后得到对方追认并达成共识;
其二,应为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利用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所产生的债务;
其三,应为夫妇其中一人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通过个人思想表达签订的合同,且借款金额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款项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目的的债务。
关于上述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必须由夫妇两人共同偿还,如共同拥有的财富无法满足债务需求或是财产分别归于各自主人所有,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依据事实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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