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没有离婚,分居期间的债务仍然算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起诉,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如果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属于个人。(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丈夫借钱称与妻子无关妻子应当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家住重庆万州的李某在外做生意,为不让妻子担惊受怕,他和合伙人一起向妻子写下承诺书:在外以李某或合伙人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都与妻子无任何关系。李某因病去世后,收债人拿着李某写的20。8万元借条找到李妻还债。
据悉,2006年7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较紧,向朋友陈军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1年2月,陈军向李某催债,经结算本金与利息,李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借到陈军20.8万元整。2012年7月,李某因病去世。去年8月,陈军将燕子起诉到重庆万州区法院,要求其替夫还债。
陈军称,这笔借款是李某夫妻共同债务,夫债妻还天经地义。李某借款一事我不知情,是他在外包工程时的借款,与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燕子说,并出示李某和赵东的《承诺书》。
丈夫去世,妻子应当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重庆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燕子应当继续履行偿还义务。
办案法官解释,燕子与李某是夫妻,虽有李某2007年12月向燕子出具的《承诺书》一份,主张自2007年10月以来以李某名义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燕子无关,但该份《承诺书》真实性无法查明,并且《承诺书》内容,不适用于除李某、赵东及燕子之外的第三人,所以燕子应替夫还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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