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如何拟写行政诉讼判决书
行政诉讼判决书的写法:
2、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3、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4、写明判决的理由、结果;
5、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6、最后审判员、审判长、书记员签名并附上日期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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