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绝救助的时候可以尝试再次申请。
凡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先通过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和村委会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经群众评议、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村委会或敬老院直接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已报销费用凭证、实施救助凭证、病史材料、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对象一般在合作医疗应报销费用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步、审批。
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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