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吸收公众存款也是银行的一种业务,如果没有经过金融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成立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中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来规定的,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就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使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但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的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包含犯罪行为的整体,而使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应当使用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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