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2、吸收存款的数额,(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数额上达到以上标准,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如何认定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需要结合'公开性'与'不特定对象',加以综合把握,坚持一个判断标准。
第一,一个判断标准,'社会性'需要排除封闭性。未公开宣传,是对特定对象的限制,公开宣传必然针对不特定群体,筹资对象具有散布性、随意性,打破了封闭性的状态,突破了小范围筹资的范畴。
第二,筹集资金的用途不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只是认定'社会性'的辅助情节。
第三,亲友的亲友,当然不是集资人的亲友。集资人的亲友限制于集资人本身,而不能包容集资人亲友的亲友。
综上,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必须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从而打破募集资金的封闭性,突破小范围特定人群。
二、最新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况的,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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