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格式条款一般情形是有效的,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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