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有合法权利继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将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该合伙人的继承人: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该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但继承人未取得资格
(3)合伙协议规定其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可以依法转变为有限合伙。如果所有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应将已故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继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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