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
时间:2023-07-04 08:51:04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实施条件

个人账户提供人应为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家庭成员特指提供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亲、母亲、配偶、子女;

个人账户享受人应为合肥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且待遇状态正常。

二、支付关系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支付关系可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间共济支付、城镇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间共济支付(包括使用本人停保期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本人处正常参保状态的城乡居民医保医药费用)、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间的共济支付。因提供人参保关系转移或注销个人账户被提取的,家庭共济支付关系自动终止。

三、支付范围

家庭共济可用于享受人的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职工生育等政策范围内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各级医保部门规定的可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其他费用。

享受人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职工生育等医药费用结算以及在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无个人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系统将自动启用已建立共济支付关系的提供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相关要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一项便民利民的制度设计,提供人应认真执行亲属关系承诺确认制度,务必保证直系亲属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虚假承诺或错误操作,导致的资金损失和其他附带责任,由承诺人承担。

1名提供人同一时间可最多与7名直系亲属建立共济支付关系,限定父亲1人、母亲1人、配偶1人、子女4人。

五、开通时间

1、即日起,开通家庭共济支付关系建立和解绑功能。

2、共济支付结算时间,即日起先行开通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共济支付结算功能。

2019年12月25日开通所有协议医疗机构家庭共济支付结算功能。

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医疗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由此可见,医疗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缴纳比例为: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总工资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企业是否必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答: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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