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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规定,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自2016年1月20日起暂停受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2月4日起受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1月25日起停止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月4日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在2月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地址: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原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咨询电话:6130804,6129073,6118650,615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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