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刘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物业费等,属于违约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商户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商户应向某公司补交装修免租期及暖场免租期内的所有租金。现导致双方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刘某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故某公司有权向刘某主张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以及补交装修免租期及暖场免租期内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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