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三》第10条蕴含如下一般规则:若夫妻一方在取得、改良或维护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某特定财产时,获得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济支持(即投资),且夫妻双方就该经济支持的性质未达成约定,那么在该特定财产嗣后产生(被动)增值时,夫妻共同财产有权按照其投资比例获得相应增值;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提供经济支持的情形下,该规则亦相应适用。以下以第一种情形为例予以说明。
1.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在取得、改良或维护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某特定财产时,获得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济支持。这里的经济支持除了首付出资、偿还贷款、夫妻劳动投入外,还可以是各种包含财产价值的政策或福利待遇。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单位房改房中包含的“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夫妻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以个人财产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中所包含的政策优惠等,就都属于经济支持,且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对上述经济支持的性质未达成约定。即提供经济支持的行为不构成赠与、借贷或其他法律行为。
(3)存在增值。这里的增值,仅指因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产生的被动增值,因夫妻劳动或资金投入等产生的主动增值不在其列。但需注意,主动增值虽不是“增值”,却可能构成“经济支持”,从而引发被动增值的分享。
2.法律效果
上述构成要件满足后,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应增值只需按照投资比例在各类夫妻财产之间进行分配即可。有探讨余地的是增值分配的方式,或者说增值分配请求权的性质。
一、婚后夫妻个人财产增值归谁所有
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类。增值是指财产价格的上升,包括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自然增值),其中主动增值是夫妻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产生的增值,被动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的主动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的被动增值是夫妻个人财产。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5条、第10条对困扰司法实务多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问题作了规定。增值分配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物权方式,即适用《解释三》第5条,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相应自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是债权方式,即适用或类推适用《解释三》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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