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及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以及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前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
(二)商务部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机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申报程序
申请人应先向公司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后30日内;由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负责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2、城市规划服务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具备其他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质检部门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凭质检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光盘复制生产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的,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已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6、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的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法律规定及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等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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