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未经国家授权许可擅自于国有土地上设立幼儿园,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可归类为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企业或组织,甚至个人,若欲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均需按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证书,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程序。而擅自在国有土地上开设幼儿园却未获得政府许可,无疑将触犯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很有可能面临严惩处罚,因此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至于在林地上兴建幼儿园是否构成非法占地,这主要取决于该地块是否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审批。因为林地作为农业用地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都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有在依法审批并且符合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合法占地;否则,即构成非法占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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