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是医院和死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的。两个死亡证用途不同,医院开具的死亡证主要用于丧葬事宜,如火化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主要用于遗产处置和遗产继承,如死者银行储蓄领取、遗产继承公证、诉讼等。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在那里开的
死亡证明开的地点如下: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开的方法如下: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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