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公司指哪些方面?
由于各国对公司设立要件的规定不同,各国瑕疵公司的具体瑕疵表现也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股东瑕疵
这主要体现在股东数量和股东资格上的瑕疵。就股东人数而言,既有低于最低股东人数的瑕疵,也有高于最高股东人数的瑕疵。虽然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在在世界范围内已被普遍允许,但即使如此,由于虚拟一人股东的存在,公司的股东人数也有可能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说,一些国家对其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仍有更高的要求。资本缺陷这方面的缺陷表现受到资本模型的极大影响。在实收资本模式或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一般要求公司成立时的最低资本额和全部或部分实收资本到位,有时需要相应部门和人员核实真实出资额,在这种资本模式下,由资本瑕疵引起的瑕疵公司更为常见。在授权资本模式下,设立公司的法律要求很少,如最低资本额、应付资本比例、验资等。因此,虽然公司的设立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额而难以设立,因此,在授权资本模式下,由资本瑕疵引起的瑕疵公司的情况并不普遍
资本瑕疵可细分为虚假出资瑕疵、出资不足瑕疵、出资价值瑕疵、出资权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所谓虚假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声明已出资,导致公司成立时没有实收资本,违反该国法律法规的情形。这是资本瑕疵最严重的情况,在大多数国家被视为犯罪并受到严惩。所谓出资不足,不仅可以理解为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因为股东已出资但未足额缴纳,但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所谓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出资的实物、权利等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的情况。出资权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如出售给他人、抵押给他人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瑕疵。所谓出资方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
3.公司章程瑕疵,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强制性条款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冲突公司章程和法律中包含的项目。具体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和其他必要事项瑕疵。所谓公司目的瑕疵,也可以称为公司经营范围的瑕疵、公司目的的瑕疵等,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强制性事项时,或者公司章程所载事项与法律相抵触时,如公司有意从事赌博、卖淫或当地法律不允许的其他行业,则会出现公司目的缺陷。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对公司目的的限制比大陆法系更为广泛,尤其是美国公司法,普遍赋予各类公司从事一切合法业务的权利,因此公司目的的缺陷较为罕见。所谓公司名称瑕疵,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公司的实际名称,或者规定的名称与法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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