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移在派出所办理。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办理可以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准备所需资料。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户口迁移证怎么办理
户口迁移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本人持落户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明、购房合同及复印件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的迁移证;
8、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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