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卖方所提供且已交房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合同中有具体规定的,则需依照规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则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进行结算,在此过程中,如果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的实际面积又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么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买方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么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卖方应当予以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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