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23-05-30 08:34:53 22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本市近日出台《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以及市、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一、门诊就医及住院期间如何受助

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救助对象所在单位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的参保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中解决。

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救助对象在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期间,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在报销封顶线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基础救助比例上增加5个百分点。

对各区县医疗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开展免收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工作的,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周转金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于每年一季度前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拨付。

二、救助资金专账核算专户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资金超支部分,通过市财政专项经费垫付解决。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要对本市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建立筹资标准的动态管理机制,当年资金支出缺口超过筹资总额的15%时,经市政府批准,提高市、区两级财政的筹资标准,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政策。

三、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公布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将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用于城乡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医疗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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