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随时解雇退休返聘人员?
时间:2023-07-19 14:02:33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可以随时辞退,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签订了聘用合同,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如果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可以辞退退休返聘人员。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权益案例介绍:老吴今年62岁,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至今。2008年9月,老吴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且单位没有给他任何经济补偿。老吴很气愤,将单位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单位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每月低于同岗位的员工的薪酬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老吴的全部请求都被驳回,老吴很郁闷:像他这样的被返聘退休人员到底如何去维权?主持人:老吴的请求为什么得不到支持?宋立颖:老吴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主要是因为老吴的主体身份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范围内。因此,老吴与原单位目前的返聘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老吴主张的一系列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履行的义务,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驳回。主持人:目前,返聘人员在权益维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宋立颖:实践中,不少返聘人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常常到劳动仲裁部门寻求法律救济,但因他们特殊的身份,劳动仲裁部门通常不给予立案,有的即使立案受理了,结果也会如案例中老吴那样被驳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因双方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故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除了法律程序选择遭遇的困境外,返聘人员通常还会遇到:如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否应签订协议以及如何签订协议?返聘人员在反聘期间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返聘人员的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护、医疗待遇方面的问题如何约定等等。有一个案例很典型:老王是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从原单位退休后老王觉得自己身体还算可以,于是打算再干几年。2004年,通过熟人介绍,老王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门卫工作,与公司未签订协议,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是1000.00元。在2007年8月的一天早上老王到单位上班的时间,被一辆掉头的小货车碰伤,后公司因老王不能到岗上班,通知老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老王则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公伤,且公司在自己治病时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想和公司理论一番,可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王又犹豫再三最后决定放弃。

(webpage)

像老王这样的案例较普遍,大多数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不签订用工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产生争议在维权时没有任何依据。也有的用工单位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没有区分返聘人员的特殊的身份,往往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在维权时很维能得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认可。主持人:现行法律法规有无针对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发生同工不同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担责等问题,该如何解决?宋立颖: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上述的规定已明确了返聘人员被再次聘用签订的是聘用协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用工协议。至于返聘人员遇到同工不同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最好是与返聘单位在聘用协议中事先约定清楚,明确责任,因上述问题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事后主张很难能得到支持;对于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由谁承担责任,一般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下述文件规定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所以我们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参照劳动用工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在聘用协议中作以详细的约定,这样,返聘人员的权益能得到较好的维护。主持人:针对返聘人员维权难的现实,您觉得法律上如何进行规范?宋立颖:我认为应对老年人返聘再就业出台制度化管理的规范,比如要有强制性的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求,对用人单位违法解聘,拖欠工资,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的行为尽快制定完善法律规范,以规范返聘用工行为,用制度保障返聘人员的权益。主持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规范返聘用工行为,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已是当务之急。在当前本来就有很多人员就业难的情况下,推迟退休年龄,抑或承认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时宜。但是,退休返聘人员除了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之外,其他待遇与劳动者一视同仁,则可以作为今后努力实现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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