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尚未获得法院认可的证据,任何证据的提供都应被视为当事人诉讼权益的核心范围;
然而,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所有提出的证据皆可被撤回。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时间节点对于此问题的重要性。
假如相关证据并未经过法庭认证,那么便存在撤回的可能性;但若已经过庭审认证,撤回就变得不再可能。
另一方面,若提交的证据已经向对方当事人展现,那么只有在得到他们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