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泄露企业机密事件的认定标准包括:
首先,通过盗窃、贿赂、威胁或其他任何方式来不当获得有权限者手中的商业机密信息;其次,公开展示、运用这些商业机密信息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同时必须符合前述特定条件;再次,违反双方先前共同签署的协议或权利持有人对保护商业机密所提出的各项明确要求,公开展示、运用或者许可他人无偿使用其手中所持有的商业机密;最后,对于前款所列举的任何违法行为,只要其明智且合理地预见到此类行为可能会带来的不良结果,那么就应该极力避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机密信息。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
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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