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具体医疗期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有几种标准: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20年以上24个月。在医疗期间,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未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1~4级的,应当退休,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退休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适用范围
2002年4月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执行日期:2002年4月5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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