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公司增资以外的人时,其他老股东在同等收购价格和其他股权转让条件下,可以优先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增资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老股东的既得利益不受陌生人的不便或不利影响,特制定上述法律规定加入公司,加强公司的人文合作。公司以注资方式增资扩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原股东在公司原出资额/股本中的比例因公司股权比例的变化而降低,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表决权将被削弱,其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利益也将减少,这种公司增资扩股方式将直接改变中小股东在公司的权益以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比例关系
鉴于中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
2.拟认购新增出资的中小股东及时提出书面认购请求
3.拟转让股权的中小股东应及时向股东提交书面答复中小股东及时向法院备案,确认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全文4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