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指出的是,即便业主所购买的商品房并无居住用途,依然需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若该房屋长时间处于空置状态,在经过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之后,或者依据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可适当给予折扣优惠。
其次,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明确规定,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业主要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起始日期为购房者实际接收到房屋钥匙的那一月份开启进行。
再者,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及第60条的规定,在房屋尚未正式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权之前,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行承担;而在房屋真正交付之后,业主才需开始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物业服务费用往往是以逐月收取的方式进行,一般以购房者实际接收到房屋钥匙的那个月作为开始计算的基准月,定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最后,尽管业主可能因个人原因并未真实入住所购买的房屋,但这并不妨碍物业服务公司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而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对此将不予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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