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是什么?第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章程规定数额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设立中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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