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法院管理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第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裁量权。凡不属于其他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2.第13条规定并不排除裁定管辖。在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因利害关系、管辖权争议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的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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