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召开的第一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犯罪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民警安全时,民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这则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对警察开枪问题的社会大讨论。有人同意警察要敢于开枪,但也有人认为开不开枪应由法律说了算。
对此,近日国内几大门户网站展开了问卷调查,在近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中,赞成警方敢于开枪的网友竟占到了八成以上。应该说,这一调查数据,耐人寻味,也引人深思。我们在评论这一问题的时候应该看到,敢不敢开枪实际上只是一个心态问题,问题的实质和关键,应该在于如何依法使用武器。
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是为了保障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以及公共财产。法律所指的武器,当然是指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从某种程度上说,警察依法使用武器,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高的一种权限,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手段。除非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除非警察人身安全和公众人身安全危在旦夕,不到万不得已,警察不会轻易使用这种最后的手段。
正是由于枪支具有夺人生命的特点,法律对使用枪支的情形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则具体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紧急情形,而且在这些情形中还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即首先要判明情况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或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才可以使用武器。同时,还明确了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几种情形。这些足以说明,现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因此,警察必须严格依法使用武器。
但严格依法使用武器并不是不用。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以用枪权,当然不是为了摆样子、装门面。正确使用枪支,对于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反之,就会伤害无辜,酿成大祸。不可否认,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身上,确实存在着使用枪支缩手缩脚的倾向。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领导怕民警出事影响政绩,在使用枪支问题上过于严苛;有的是因为民警怕用枪失误被追究责任,有枪不敢用;有的是因为社会压力过大,轻易不敢动用,等等。也正因此,近年来血的教训不少。如果说,滥用枪支致人伤亡是一种犯罪,那么,因为该带枪时不带枪、该用枪时不用枪而导致警察伤亡或者无辜公民伤亡等严重后果,就不仅仅是警察的悲哀了,那简直就是警察的耻辱。从这一意义上讲,警察在执法执勤中面对所谓砍手党等暴力犯罪团伙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和警察个人人身安全时,无疑就应当依法正确使用武器。
尽管法律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多种情形,但毕竟是一个宽泛概念,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即便在法律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下,现场复杂情势也不一定能够及时准确地加以判明。警察毕竟是人而不是神,特别是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警察人身安全和公众人身安全危在旦夕的情况下,警察受精神、意志、技术等自身因素和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完全不发生失误。而失误与滥用枪支问题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这一点,社会和公众应给予足够的理解与宽容。如果仅仅因为一点失误而因噎废食,使警察丧失用枪的主动权,最终导致的后果就不仅仅是警察个人的伤亡,恐怕会使无辜百姓付出生命的代价。
当然,对拥有枪支使用权的警察来说,公众都会期待着一个理想结果,那就是最大限度地不出现用枪失误。要做到这一点,警察除了严格依照法定的情形、法定的程序使用武器外,最为关键的,还在于要在平时比常人多付出一些,苦练体能、技能、战术和心理素质,只有平时多流汗,才能战时少流血。毕竟,在人民警察身上,集中承载了社会和公众寄予的太多的责任、压力与希望,而这,从八成网民赞成警方敢于开枪的调查结果中不难得到印证。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